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1-10 09: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伍家岗政府网   字号:[    ]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优待政策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标准:从2012年起,每人每年960元,直至亡故为止。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四、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一)条件:国有或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二)奖励标准:每人一次性奖励3500元。
  (三)正常经营的企业由企业解决;正在改制清算的企业,由清算组负责解决;企业破产倒闭的,由政府解决。
  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2012年2月10日,省政府下发《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鄂政发[2012]14号)规定,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按本人退休时月基本工资的5%享受每月奖励金。本人计划生育奖励金与基本退休费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月基本工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奖励资金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要求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国家机关从财政部门核拔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单位经费中列支。各级财政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自行制定补助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其计划生育奖励企按原规定渠道支付。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参保退休人员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其奖励金由原单位解决或原单位同级财政解决。  
  六、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
  2009年开始执行,农村独生女高考报考省属高校加10分提档。
  申请享受高考加分政策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父母双方均为本省农村居民;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考生本人为独生女且属农村居民,其中父母双亡的依据本人情况予以核准。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享受高考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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